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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前言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三章   交易商
第四章   交易
第五章   结算
第六章   交货、接货
第七章   交货仓库
第八章   信息发布和管理
第九章   调解与处理
第十章   附则
 
  浙江杭州湾钢铁网上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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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前言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杭州湾钢铁网上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本市场”)的钢铁现货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769-2003《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制定《浙江杭州湾钢铁网上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场的商品交易和商品交收等相关活动。本市场对相应交易模式或交易品种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本市场的工作人员、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和指定交货仓库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场依托互联网、运用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组织钢铁电子交易,为交易商提供与钢铁产品电子交易相关的交易结算、金融支持、物流配送、信息资讯等服务。本市场官方网站为“杭州湾钢铁交易网”(http://www.hzwsteel.com/)。

第四条  交易商入市,在网站注册时应仔细阅读本办法,并且同意与本市场签订《杭州湾钢铁交易网入市交易协议》(附件一)。本协议采用电子文本,自申请者在网上点击注册成功,即为签署生效。该协议是本办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本市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并接受国家商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政府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六条  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本市场交易系统销售与采购的行为。

第七条  交易商是指经过合法注册登记、具有良好资信、从事钢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交易商可在本市场采购和销售货物。采购货物方简称采购方,销售货物方简称销售方。

第八条  大卖场是指本市场为普通销售方开设的公共销售场所。

第九条 专卖店是指本市场为商业信誉良好,在本市场有稳定销售量及客户群体的销售方开设的销售专场。

第十条 交易商品是指交易商在本市场采购和销售的标的物,国家禁止销售或限制销售的物品不得在本市场采购和销售。

第十一条  交货仓库是指由本市场核准、委托,负责对交易货物进行检验、保管、收货、发货的合作仓库。收费标准和方式以各仓库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电子仓单是指由本市场交货仓库出具的以电子数据形式传送的存货凭证,是本市场支付货款、交收货物和提供融资服务等的重要凭证。

第十三条  电子提单是指由交易系统生成的附验证码的提货凭证。

第十四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交易商之间的合同约定和本市场相关规定对交易商保证金、货款和各项费用等进行交易结算与资金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十五条  结算银行是指协助本市场和交易商进行交易结算、资金划拨与监管的银行。

 
    第三章 交易商

第十六条
申请成为本市场交易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与钢铁有关的生产、经营及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二)承诺遵守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商业信誉良好。

第十七条  申请者在杭州湾钢铁交易网自行注册成为交易商。申请者在提交相应注册信息资料,经本市场审核批准后可获得系统自动生成的交易代码,交易代码即为交易商在本市场交易的唯一识别码。申请者应对提交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与本市场交易场所的各项交易活动;
(二)使用本市场提供的相关设施,享有本市场提供的相关服务;
(三)对本市场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九条  交易商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遵守本市场各项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
(二)应保护好自己在本市场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商用户名及密码、电子提单的提单号、验证码等,若因交易商自身原因保管不当,泄露相关资料所产生的后果,本市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应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四)应及时通知本市场其所发生的重大变更;
(五)应每年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交本市场备案;
(六)应接受本市场的业务监管;
(七)应爱护本市场设施,维护本市场声誉;
(八)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条  交易商不继续在本市场参与交易,应申请办理交易商资格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商应对其交易代码下发生的所有行为承担一切责任。

 
    第四章 交易

第二十一条  本市场实行用户实名制管理,交易商对其交易代码下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市场为交易商提供大卖场与专卖店两种交易场所。销售方申请专卖店,应在注册成为交易商后,向本市场提交申请,经本市场批准后,方能进行专卖店交易活动。

第二十三条  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或政府临时决定的休假日除外)09:00至17:00。本市场认为必要时,由本市场负责人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或暂停交易,并发布公告。

第二十四条  交易品种由本市场根据具体情况设定,也可由交易商向本市场提出申请,经本市场批准后予以增加。

第二十五条  本市场交易系统提供摘牌和定向两种成交模式(摘牌模式为直接摘取平台挂单的一种成交模式,定向模式为销售方指定采购方的一种成交模式,定向成交只对专卖店开放)。成交即达成《浙江杭州湾钢铁网上交易市场购销合同》(附件二),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在本市场销售的商品,应为当日可交货的货物。同时需注明生产日期,生产日期须与其对应的质保书所载日期一致。其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其生产厂家的企业标准。

第二十七条  在本市场销售的货物报价为含税价,计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吨,计重单位为吨。计重方式可因品种、交货地不同而不同,具体规定由本市场另行发文公告。

第二十八条  交易商货物存放在本市场交货仓库的,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后,自行确认生成电子仓单。

第二十九条  本市场的销售方挂单需列明品种、牌号、规格、单价、生产厂家、包装标准、技术标准、最小件重、计量方式、交货仓库、生产日期、货物说明及有效时间等。本市场销售方挂单分电子仓单和保证金挂单两种模式。

(一)具有本市场电子仓单的交易商在销售货物时,可选择相应仓单,输入销售价格、数量和价格有效期,即完成销售挂单;挂单一经成交,系统将会自动锁定该电子仓单对应货物,若在销售方锁价时间内收到采购方货款,则进入交货程序,如在销售方锁价时间内没收到采购方货款,则该批货物自动解冻。
(二)不具有本市场电子仓单的交易商在销售挂单前,应在本市场指定结算银行账户存入足额保证金,市场确认后方可进行销售挂单。挂单成功交易系统将自动冻结其账户内相应金额的保证金;挂单若无成交,交易时间结束(或撤单后),相应保证金自动解冻;若有成交,在结算完成后本市场释放相应保证金。
保证金收取标准,本市场另行发文公告。
(三)电子仓单中涉及质押货物的结算、交货事宜,由市场另行发文公告。

第三十条  交易商在交易系统内的挂单,如未能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仍存于本市场交易系统内,在所设置的有效时间内继续交易;交易商可自行撤单,未撤销的挂单在有效时间到期或收市后系统自动撤单;交易商需慎重使用有效时间,因未能及时撤单所产生的后果,本市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购方采购某一货物,应在点击成交后,在销售方锁价时间内将货款汇入本市场结算账户,超过锁价时间货款未到账,则该笔成交自动失效。采购方可以在成交前支付一定金额定金进行锁价,没有支付定金的成交,如出现同一笔货物由一家以上采购方成交的,以货款到本市场结算账户时间为准,先到者先得。
定金收取标准,本市场另行发文公告。

第三十二条   成功后,交易商可通过交易系统自行提取成交信息。

第三十三条   销售方应向采购方出具所销售货物的质量保证书或海关出具的商检证明,承诺确保货物质量并对所销售货物的质量问题承担一切责任。

 
    第五章 结算

第三十四条  本市场在结算银行开立保证金专用账户,并接受结算银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实行的第三方监督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二级明细账户,对交易商存入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市场与结算银行合作开展网上支付功能,交易商可通过本市场交易平台完成货款支付、手续费及担保费划拨,市场委托结算银行对交易资金进行托管。
(一) 销售方需在结算银行内开立托管子账户 、结算账户,用以货款、手续费等的结算。
(二) 采购方可选择在本市场结算银行内开立结算账户并开通企业网上银行, 也可通过任一银行支付货款。

第三十六条  采购方验货无异议,本市场划拨全额货款的85%给销售方,待销售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给采购方后,本市场划拨剩余15%的货款给销售方。

第三十七条  本市场收取交易商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本市场另行发文公告)。采购方在成交后将货款及手续费一并划至销售方在本市场的托管子账户,本市场扣除双方手续费后,将余款解冻划给销售方。
本市场向买卖双方开具手续费发票。

第三十八条  交易商可自行通过交易系统查询当日资金情况,交易商须每日核对交易结算数据,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最迟应在次日开市前30分钟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市场,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六章 交货、接货

第三十九条  摘牌生成预订单,采购方将全额货款划入销售方在本市场结算银行开设的托管账户后,销售方确认开单,系统将自动生成电子提单并发送验证码给采购方。销售方须在30分钟内确认开单,逾期未确认,市场视为销售方无异议,系统将自动生成提货单。

第四十条  采购方收到验证码后,直接去仓库提货。采购方须在电子提单有效期(2个工作日)内到交货仓库办理过户或提货手续,逾期未办理过户或提货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其他费用及责任由采购方承担。

第四十一条   采购方有验货权利。采购方应在收到电子提单验证码后24小时(逢节假日顺延)内到交货仓库验货。验货无异议,则通知本市场划款。逾期不验货,视为无异议。采购方也可在验货有效期内仓库工作时间提货。

第四十二条  销售方在采购方提货后一个月内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并将已开具的发票号码等信息及时录入系统。自销售方录入已开票信息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方应通过系统确认收悉发票,逾期未确认,视为已收到。

 
    第七章 交货仓库

第四十三条  本市场销售的货物所在仓库,必须经本市场核准。

第四十四条  本市场交货仓库的设立由仓库提交申请,经本市场审核通过后,由本市场发文公告。根据合作情况,本市场可对已认定交货仓库进行调整。

第四十五条  申请成为本市场交货仓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并具有良好的资信;
(二)仓库所在地的仓储主管部门的仓储经营许可;
(三)仓库基础设施、管理制度符合电子交易的要求;
(四)能提供电子交易所需要的配套物流服务、信息服务;
(五)承认本市场的交易管理办法;按照本市场规定的出入库流程交收货物;
(六)本市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六条   交货仓库需按本市场货物入库流程办理客户入库手续并生成相应电子仓单。

第四十七条   交货仓库在收到本市场采购方的电子提单时,须核对其验证码及提单信息,确认无误后发货。

 
    第八章 信息发布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信息发布是指本市场通过 www.hzwsteel.com网发布本市场各项规章制度、公告、通知,向交易商提供本市场动态信息等。

第四十九条   本市场实行信息披露制度,根据交易状况、规模等情况,制定信息披露的具体办法,并对所披露的信息进行严格的程序审核,适时在网站上公告;本市场向交易商提供的任何信息均不构成对交易商下达交易指令的提示和暗示,交易商据此产生的风险自负。

第五十条    交易商不得在本市场发布各类违法或违规等不良信息。

 
    第九章 调解与处理

第五十一条  交易商对其在本市场的所有交易活动负有履约和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才后方验货时与提单信息不符,需在验货有效期(24小时)内书面通知本市场,由本市场协助双方协商解决,可延迟发货;协商无果则取消本次交易,本市场将或狂划回采购方,并视为销售方违约。

第五十三条  采购方提货后,若对货物质量有异议,须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市场。
本市场调节方案如下:采购方预付检验费用,提请具有商(质)检资质的相关部门进行检验。经检验,确属事实,销售方应对其所销售的存在质量异议的商品及时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另行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同等品种、材质、规格、数量的货物),相关费用及采购方损失由销售方承担;如经检验合格。相关检测费用由采购方承担,采购方不得拒收经检验合格的货物。

第五十四条  交易商在本市场交易发生纠纷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本市场申请调解。本市场根据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调解纠纷。双方认可本市场调解方案、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由本市场鉴证实施。双方未认可本市场调解方案、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提交本市场所属当地法院进行诉讼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市场相关规定的交易商,本市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交易、取消交易商资格等处理。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销售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市场判定其违约,同时违约方应依本办法承担违约责任:
(一)验货时销售方交验货物与发布信息不符,且未与采购方达成一致的,本市场将扣罚其货物的1%给采购方,本次成交无效;
(二)销售方未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且未与采购方达成一致的,本市场将扣罚其货物的5%给采购方,本次成交无效;
(三)自采购方提货之日起,三个月内销售方未向采购方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且未与采购方达成一致的,本市场退还销售方剩余15%的货款给采购方。
对于持保证金销售方,在扣减应缴纳本市场相关费用后,本市场对其保证金的余额部分赔付给采购方。
出现上述情况三的,本市场退还销售方剩余15%的货款给采购方。

第五十七条 如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市场无法正常履行交易功能的情况(例如:网络中断、病毒破坏、硬件设备损坏、软件维护、国家政策调整及自然灾害等),则本市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下列行为是本市场禁止的行为;
(一)妨碍本市场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二)恶意拖欠应付或应存入的各种款项;
(三)诋毁本市场声誉,破坏本市场财产;
(四)欺行霸市,扰乱秩序;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不良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市场。
第六十条  本办法附件为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附件一)《浙江杭州湾钢铁网上交易市场入市交易协议》
(附件二)《浙江杭州湾钢铁网上交易市场电子购销合同》

附件一:浙江杭州湾钢铁网上交易市场入市交易协议

甲方:浙江杭州湾钢铁网上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乙方:

第一条: 乙方自愿成为甲方的交易商,在甲方网站自行注册后,注册的帐号及密码即为在本市场登陆并交易的唯一识别码。凡使用乙方交易帐号及交易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行为皆视为乙方的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有乙方承担;乙方应保护好自己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乙方帐号及密码、电子提单的提单号及验证码等,若因乙方自身原因保管不当,泄露相关资料所产生的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条: 乙方在入市交易之前已仔细研读了《浙江杭州湾钢铁网上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办法》和相关文件,甲方已就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细致的解释,乙方对其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并严格按照该办法和甲方公布的文件规定从事交易活动。双方一致认可《浙江杭州湾钢铁网上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办法》和相关条款中赋予甲方的权力实为确保交易履约和控制风险之必需,乙方承诺自行承担因此可能发生的全部风险。

第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乙方不得擅自更改甲方提供的交易软件或使用从其它途径获得的交易软件,否则由此造成的交易风险均由乙方承担。无论何种情况下,乙方都不可以向第三者转让或拷贝甲方提供的交易软件,若发生此类情况,甲方保留追究乙方相应责任的权利。

第四条: 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成交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是否合法、有效的证明。乙方认可甲方交易服务器内交易记录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 如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市场无法正常履行交易功能的情况(例如:网络中断、病毒破坏、硬件设备损坏、软件维护、国家政策调整及自然灾害等),则不视为违约。因上述事故造成交易或交易数据中断,恢复交易时以故障发生前交易服务器最终记录的交易数据为有效数据。

第六条: 第五条所述事件发生后,双方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七条: 甲乙双方与银行签订三方协议或者其它协议的,甲乙双方的出金、入金,按所签订的协议约定执行。

第八条: 甲方平台向乙方提供的各种资讯仅作为乙方交易行为的参考,不具备法律效力,乙方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九条: 本协议采用电子文本,自乙方在浙江杭州湾钢铁交易网注册成功,即为签署生效。

第十条: 如对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二:浙江杭州湾钢铁网上交易市场电子购销合同

采购方:
销售方:
                          
采购方和销售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通过浙江杭州湾钢铁网上交易市场组织货物交收,达成如下协议:
l、标的:                            
2、交(接)货日:
3、计量方式:
4、实际数量(单位:吨):                        
5、交(接)货价(元/吨):                    
6、货款(大写):               
7、产品规格:                    
8、技术标准:   
9、包装标准:按厂家出厂标准为准。
10、生产厂家:                
11、生产日期(交货的货物应在该日期或该日期以后生产,以《产品质量证明书》所载明生产日期为准):   
12、交货地点:                    
13、相关费用:交(接)货日(含)之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销售方承担,交(接)货日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采购方承担。
14、运输条款:自提或者委托运输
14、其它:
15、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详见各细则,若发生违约行为,双方在此委托浙江杭州湾钢铁网上交易市场按《杭州湾钢铁网上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定对违约方进行处理。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地址:嘉兴市滨海新区东方大道509号38幢  电话:0573-85595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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